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财保121号
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20477F。
法定代表人:刘继典,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州路与清河南路交汇东南角依云中心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493299775D。
法定代表人:林凡磊,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临沂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2年5月24日,临沂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临沂正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20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蹇令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广兰
书 记 员 王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