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558号
原告:陈淑云,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20477F,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产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叉口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淑云与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陈淑云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淑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