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陈淑云、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11民初3558号 原告:陈淑云,女,195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20477F,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产业园顺达路与紫昇街交叉口向西200米。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陈淑云与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陈淑云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淑云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淑云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