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4441号 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20477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樱前街与志远路交汇处东北侧中南**售楼处二楼综合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ER6KQ90。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722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市中南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21722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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