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阳金楷源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3民初4816号 原告: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回车镇工业园区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9MYALQ2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南阳金楷源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五里桥镇大桥村韩营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MA482WMF20。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93120477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莒南县德瑞挖掘机租赁处,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莒南县上海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7MA3F78DX9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银雀山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沂铄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沭河路和长沙路交汇拉菲公馆东沿街2楼12-2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94J8AT3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金楷源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天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莒南县德瑞挖掘机租赁处、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铄安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南阳市方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