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保782号
申请执行人:于年福,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午极镇于家庄村。
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年福与被告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20)鲁1083民初2156号生效裁判文书。于年福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并申请使用网络查控系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名下价值236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