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83财保268号
申请人:于年福,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午极镇于家庄村60号。
被申请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相邸镇孙家沟村。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王芝,女,197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26万元的财产数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长广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