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27执保1436号之四
申请人:***,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申请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邸镇孙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17.6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19370103310000000171)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7.6万元,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均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辉
此案关联2019鲁1327执保1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