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24执86号
被执行人:***,男性,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兰陵县;。
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7681728207U。住所地莒南县相邸镇孙家沟村;电话:139××××3178。
法定代表人刘海峰,该单位。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付杰、丁少梅、张贵侠、宋加英、马守珍、刘付英、杨金凤、杨秀侠、张言粉、刘付银、张广欣、李思英、宋联后、张成英、李燕、刘富美、朱荣保与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24民初1388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款2123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兰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于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