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1878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开元上城商业广场。

法定代表人:葛海,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莒南县。

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相抵镇孙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02民初121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以(2021)鲁1302执1878号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同时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

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过少不足标的额;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及财产性权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悬赏执行,未申请执转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09468.99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诉讼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进

审判员 杨振寰

审判员 孙宗坤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