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83执268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乳山市午极镇于家庄村**,身份证号3706301950********。
被执行人: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莒南县相邸镇孙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莒南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告莒南县海涛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3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09月01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受理后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我院又多次对被执行人银行、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多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01月12日对申请执行人***以短信送达方式通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083民初215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涛
审判员 朱爱国
审判员 李 振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