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

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434号
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东岳庙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43岁,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6×××5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费县支行的存款(账号为:69×××51)予以保全,保全总价值为800000元。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以其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银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中支行的存款(账号为:16×××5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费县支行的存款(账号为:69×××51)的存款共计800000元。
本次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山东丰宇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杜屏
审判员麻欣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