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

***与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2执39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本院辖区无商品房屋、土地、机动车辆等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未受偿金额为6534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张民初字第0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日照市林苑茶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