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崮山镇皂埠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赵维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3民初1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威海鲁能电气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管辖原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已约定纠纷由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变电站及系统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施工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蒋 涛
审判员 郑华章
审判员 于 晶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刘秀艳
书记员王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