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异20号
异议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会政,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丰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林岚,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君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丛志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丰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君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威海君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文登区中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处的债权。异议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张燕春
审判员 陈晓东
审判员 丛明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侯鲲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