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民初3522号
原告:***,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燕飞,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会政,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汪渤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