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7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执行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34720541U。
法定代表人:张会政,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321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675000元(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通知书)。桓台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桓台支行;账号:31×××47。
二、若存款、收入数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翠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