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

国电电力文登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等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31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电力文登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昌盛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世纪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竹岛街道青岛中路-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国电电力文登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正工程有限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及原审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市文登区供电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国电电力文登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