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新疆天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4执22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267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62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7月4日、2018年10月6日、2018年12月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较少,无证券、车辆、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8年9月15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18年11月17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5.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安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 轶 审判员 徐全林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 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