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光明开关厂与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新0104执1933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光明开关厂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的(2018)新0104民初7865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229404.5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19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19年5月1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 2019年10月18日,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光明开关厂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本案标的为229404.58元,已执行标的为122694元,未执行标的为106710.58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9年12月1日之前将剩余案款106710.58全部给付完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光明开关厂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光明开关厂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新0104执19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 审判员  马卫国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  冯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