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执43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三和伟业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02民初222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73880.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对本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本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4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审 判 员 摆华英
法官助理 康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