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4执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齐市新市区北京路368号华联大厦1栋座21B。
法定代表人:马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字【2021】第1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11015.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22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2022年4月25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3.2022年4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22年1月6日、2022年1月10日、2022年2月18日、2022年4月1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账户余额为0),无保险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2022年4月25日,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自2022年4月25日至2023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届满日前30日书面申请续冻,如未申请续冻则视为放弃对上述财产冻结的权利。
5.2022年1月25日,向***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兵团第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调查结果为无不动产产权登记信息。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20000.00元,未执行到位191015.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国   华
审判员       秦立芬
审判员       杨延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童和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