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县招阳绿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0121民初330号
原告: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鲁木齐县招阳绿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乌鲁木齐聚鑫源泰电力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招阳绿洲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马胜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