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10642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出生,住广西藤县。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5198717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壮族,1954年5月13日出生,住南宁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作出(2019)桂0107民初10642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4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40000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