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2民初3925号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16号汇东国际。
法定代表人陆芳孙,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广州益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易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