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益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1382执保1219号
申请人:广州益锐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埔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灿,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汇东国际第******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851987177。
法定代表人:陆芳孙。
申请人根据本院(2019)湘1382民初4588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芳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万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涟源市石××××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涟国用(20××)第1001×××××号的土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易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益
代理书记员梁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