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永天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永天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捷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4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阜新永天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2-22-104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阜新捷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科技路8号36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住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75-4-601号。
再审申请人阜新永天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天环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阜新捷佰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捷佰晟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阜民一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永天环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一)捷佰晟公司应将欠付***的工程款先拨付至永天环亚公司,再由永天环亚公司向***支付。(二)捷佰晟公司应向永天环亚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所有税款,扣除税款后的剩余款项才应给付***。永天环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永天环亚公司在原审中处于被告的诉讼地位,其未提起反诉,无权通过再审程序独立主张诉讼权利。(二)永天环亚公司主张的缴纳税款等问题均是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三)***作为实际施工人,全额垫付工程款,有权依法从捷佰晟公司取得工程款。
本院认为:捷佰晟公司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符合司法解释规定,二审判决捷佰晟公司给付***工程款并无不当。永天环亚公司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现永天环亚公司向***收取了管理费,且一、二审判决已给付其部分管理费,所以永天环亚公司有义务向捷佰晟公司出具工程款发票。其出具发票后,可以另行与实际施工人***协商税金负担问题。现永天环亚公司以税金负担问题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而且永天环亚公司一审没有提出反诉请求,二审亦未提起上诉,故其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永天环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新永天环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孙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