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38岁,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0191执112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唐峻
审判员*刚
人民陪审员杨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