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11执25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二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13879-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易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上城村下姚组40号,组织机构代码5810329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代理人:***,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溧阳市骏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