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91执112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38岁,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执行人: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合劳人仲案字(2017)第1610-1号、合劳人仲案字(2017)第1610-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鑫路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5583.45元(其中未修带薪年假工资4173.49元,加班工资41839.88元,一次性补偿金38404.08,迟延履行利息顺延至款清,案件执行费116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