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3财保170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鲁0103财保17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84456.8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月24日,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向济南仲裁委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19年1月24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4456.87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案件申请费494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坪地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绪康
书记员  陈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