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10民初6442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苏科,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风县。
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山师东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30053。
法定代表人:孟毅。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7593717G。
法定代表人:张立岩。
原告***与被告***、山东正元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54.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1254.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鲍忠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杨淡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