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01执408号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济仲裁字第110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亚泰集团长春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上述裁决中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及仲裁费用共计7168099.15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7231473.15元,包括执行标的7168099.15元、执行费633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济南仲裁委员会(2021)济仲裁字第1103号裁决书中上述裁决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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