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财保298号
申请人: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曹磊,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岩,董事长。
申请人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开设的3700××××8097账户银行存款5340633.80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开设的3700××××8097账户银行存款5340633.8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磊诺鼎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晓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刘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