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50号
申请人:***,女,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栩,广东世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凡,广东世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7593717G。
法定代表人:张立岩。
被告:杭州集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物联网街277号16楼1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682921797J。
法定代表人:饶宝兴。
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5016号京基100大厦A座21层03、02B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04565460。
负责人:陈志粦。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集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57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85733.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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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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