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民初1452号
原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父亲,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被告:***,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减半收取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