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93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之继子),住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16号10楼1007-1008室。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静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6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168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1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庞 振 审 判 员 **见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姣 附:本裁判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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