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2197号
原告:二道区新煜机电设备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正茂生产资料24幢0**118号。
经营者:**,女,197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区二环南路兴隆山庄2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二道区新煜机电设备经销处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二道区新煜机电设备经销处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道区新煜机电设备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新煜机电设备经销处撤回对中铁十四局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