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晋0105民初2022号
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继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金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199号1幢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和解,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687.5元,由原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温姣
人民陪审员池凤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常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