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7民初202号
原告:四川省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武大道西段184号。
法定代表人:段志森,该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晋商凤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达坂城街2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三道湾路7号2楼1-4室。
公司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姬涛,男,该公司总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199号1幢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姬涛,男,该公司经理。
原告四川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晋商凤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中原告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晋商凤祥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9008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50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90080元,扣除其负担的45040元,剩余450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四川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尹世秋
人民陪审员***
二O二〇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