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财保1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格瑞机械租赁服务部,营业场所成都市龙泉驿区桃都大道中段888号1栋1单元1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12MA6C8XND58。
经营者:蒋长洪,男,汉族,1977年8月24日,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麟,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武斌,执行董事。
申请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格瑞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0渝0105财保4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7424元的财产。申请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格瑞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民事特别程序,案号为:(2021)渝0105民特189号。2021年3月31日,解除保全申请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格瑞机械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格瑞机械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解除保全申请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格瑞机械租赁服务部的解除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善浩
书 记 员 江俊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