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624执1156号

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与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6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支付租金、违约金51474.8元及迟延履行金;2.负担案件受理费543元,执行申请费672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案件款52689.8元。2021年6月21日,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时明建筑设备租赁站领取案款52017.8元,并向本院表明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至此,本案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624民初27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