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2182号
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石湾镇明月大道铁场朱黎段东侧格水口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315103223M。
法定代表人:甘小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虎钢,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倩蔚,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6号1幢1-1、2-1、3-1、4-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05793Y。
法定代表人:李芳军,执行董事。
本院审理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30.44元,减半收取计6665.22元,由原告广东瑞铠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桂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武俊杰
书 记 员 刘诚诚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