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飞翔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9180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6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05793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飞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66号附2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MA62QY6C09。
法定代表人:周**,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飞翔建材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18.92元,减半收取计9959.4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月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