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7705号之一
原告:四川大路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余家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大路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大路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大路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大路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林 健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