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5民初29999号
原告:海邻设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田夏社区田*****花园3栋2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TPCK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洪港城东环路6号1幢1-1、2-1、3-1、4-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05793Y。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邻设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海邻设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海邻设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邻设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45.07元,减半收费1872.54元,由海邻设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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