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6404号
原告:深圳南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鲘门镇洪泉村委会西边140米处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KXEK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6号1幢1-1、2-1、3-1、4-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73405793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深圳南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南吉盛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南吉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南吉盛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按40%收取计88元,由原告深圳南吉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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