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向某与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5民初10352号 原告:向某,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某某,男,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昆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重庆建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故向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元,由向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