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

陈某与中某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107民初15452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 被告:中某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陈某与被告中某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1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2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中某大桥局集团第八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按40%收取计4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