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6民初820号
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君,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航天基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王波。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楼。
法定代表人徐福山。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进。
被告西安航天城市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崔雷。
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受理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航天城市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百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平昌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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