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8470号
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欣睿,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园北街2号49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产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产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产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省徽商集团物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男
书 记 员 高 淼